设立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社会效益。1988年国务院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号)],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20%~30%比例的资金用来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实行基金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给符合条件的超标排污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实行并、转、迁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等四类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前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企业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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