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建立排污收费制度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收费对象,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停收、减收和加倍收费的条件,排污费的列支,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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