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资源税
为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遏制资源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现象,同时调节级差收益,1984年9月国务院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正式建立。此次资源税的颁布主要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征税范围相对较窄。税率方面,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但此次资源税将起征点设为销售利润率的12%,对于销售利润率未达到12%的企业,可无偿开采国有矿产资源,故其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有限,但此次资源税的颁布体现出国家开始通过财税手段来对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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