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环境保护”科目正式纳入预算机制
2006年之前环境保护还未成为单独的财政预算项目,只是在城市维护建设支出科目下设一个“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分支科目,而且这部分支出都是由地方政府承担。2006年2月,财政部预算司编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标志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落在了实处。《解答》明确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按支出功能分类共设置17类,其中包括“211类环境保护”。由此,借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我国政府在2007年设立了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专项财政支出类级科目。2007年设立的“211环境保护”类级科目下设10款,即环境保护管理事务(含8项)、环境监测与监察(含5项)、污染防治(含8项)、自然生态保护(含3项)、天然林保护(含7项)、退耕还林(含6项)、风沙荒漠治理(含5项)、退牧还草(含4项)、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含1项)和其他环境保护支出(含1项)。2007年后环境保护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有了户头,为政府环保投入提供重要保障,也有利于将散落在不同科目的环境财政支出资金统一纳入“211环境保护”科目当中,对其进行预算内管理。2007—2018年,全国财政累计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约5.3万亿元,年支出额由2007年的995.8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8538.1亿元,增长近8倍,年均支出约4379.1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2007年的2.0%增长至2018年的3.9%。同时,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也由2007年的0.4%增长至2018年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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