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保护税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国的经验,我国应适当细化环境保护税目、提高征收税率。现行的四类征税污染物并未全面覆盖环境中存在的主要污染物,未来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污染防治任务较重、技术达到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扩大征税范围。设定合理税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自主权,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承受力设定适应本地区的环境税率,使企业缴纳的税费能够弥补企业的排污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失。完善协同征管机制的相关法律,明确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两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建立跨部门考核制度,促进两部门的协同合作。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一步完善优惠体系,整合相似优惠政策,构建可充分发挥作用的税收优惠体系,形成覆盖技术产品研发、环保服务提供和环境产品生产、环保产品消费等环节的完整优惠链条,使优惠形式和内容易掌握、易操作,对于一些需要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中明确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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