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003年我国相继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修改了原有排污费管理条例。与原先排污费管理制度相比,新排污费法规的变化是取消原先的“20%排污费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规定所征收排污费只能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应用领域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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