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组织与制定了主要的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制定开展了一系列节能优惠政策:对节能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节能效益实行“税前还贷”;继续对国有企业节能措施投入节能基建和技改资金,国有企业实行节能奖,奖金计入成本;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欧洲共同体和日本共同组织能源培训,与世界银行合作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研究,开始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节能贷款等。1989—1990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也均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电力行业、企业厂区以外的绿化用地、盐场的矿井用地、未使用的矿山企业和煤炭企业造成的塌陷地与荒山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环保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船、环境监测车,环卫部门的路面清扫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等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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