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为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2008年出台了多项所得税优惠法律条款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一系列规定提出了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允许不同比例的税前扣除、减免和减半征收。2016年实施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在节能环保方面的作用也渐渐凸显出来,主要体现在免税和退税等优惠政策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分别设置100%、70%、50%、30%四档退税比例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对于车辆购置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此阶段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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