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债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996年,改革开放已近20年,城镇化相继在全国各地启动,城镇人口数量以每年0.2亿人(增速约5%)的速度快速增加,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成为城镇化发展的突出短板,也成为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指出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银行、财政等金融部门积极介入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国外贷款、项目融资方式和证券市场等新的融资渠道不断挖掘。1998年开始实施以发行国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积极财税政策,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列为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促进了城市污水和垃圾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当年首次增发100亿元长期国债,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投资重点,次年增发国债600亿元,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河三湖”污染治理、
北京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项目上共投入国债资金138亿元,占全部国债资金总额的23%。据统计,1998—2000年,中央财政共发行国债460亿元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01年使用国债资金28亿元在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分布区、生态脆弱区以及湿地启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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