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减免税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1995年以来,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逐渐增多,污染处于较高水平,但综合利用水平还处在较低水平。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199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国发〔1996〕3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以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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