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完善
自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以来,多份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地的政策相继发布。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试点。2008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提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内容: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25章提出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置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推行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第24条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提出应尽可能地探索构建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扩大补偿涉及的范畴,科学合理地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并提出相应的目标。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发布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国家政策文件发布的同时,各地生态补偿试点实践也在同步开展,如安徽浙江新安江、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江西广东东江、河北天津引滦入津、云贵川赤水河,以及河北北京密云水库及上游等7个流域已经建立跨省(区、市)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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