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政策调节资源与环境消费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此次改革主动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资源与环境消费,标志着环境财税政策体系开始形成。一方面,为进一步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1993年12月25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盐税合并到资源税中,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与1984年第一代资源税不同的是,新一代资源税征税基数为矿产品销售量,对不同课税矿区实行差别税率,有效调节因资源禀赋条件差距形成的级差收入。经过改革,资源税被划分为地方税,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但当时地方财政收入主要运用于地方政府的运转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并未过多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另一方面,增加消费税新税种,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其体现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在于将消费环节易形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当中,主要包括:烟、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但资源性消费品仅包括柴油和汽油,征收范围相对较窄且税率较低。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