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尚不明确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因而生态环境财政投入也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支持。为了引导地方加大地方环境保护,中央层面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专项、土壤污染防治等覆盖各环境要素的治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地方支持,但中央财政支持事项多以补助地方为主,承担的环境事权相对较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当前环境管理体系奉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即各级地方政府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中央财政在面对跨区域、跨流域的治污需求时的调控能力较弱,在应承担环境事权的范畴内未有明确的政策措施。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