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财税政策历史变迁及优化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管理徐顺青2020-07-09 17:26

明确环境保护资金渠道

 
1984年我国颁发《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城环字〔1984〕331号),明确环境保护资金的八条渠道,具体包括:①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并把治理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在建项目需要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其费用应包括在该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②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治理污染。③大中城市按规定提取的城市维护费,要用于结合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综合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如能源结构改造建设,污水及有害废物处理等。④企业交纳的排污费要有80%用于企业或主管部门治理污染源的补助资金。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监测业务活动经费不足的补贴、地区综合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示范科研的支出,以及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方面。⑤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可在投产后五年内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⑥关于防治水污染问题,应根据河流污染的程度和国家财力情况,提请列入国家长期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项进行治理。⑦环境保护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院(所)、学校以及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额要逐年有所增加。⑧环境保护部门所需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应由各级科委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给予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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