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007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提出探索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随后发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在近期建设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落实这一安排部署,中央财政自2008年起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增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级政府给予生态资金补偿。当年将天然林保护、三江源和南水北调等重大生态功能区所辖230个县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自实施以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资金额由2008年的60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811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6.7%,累计总支出5241.2亿元,对支撑重点生态功区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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