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排污费改税改革
2012年我国在多个省份相继开展排污费提标工作,其中,新疆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分别提升至1.2元/污染当量与1.4元/污染当量;黑龙江对二氧化硫征收标准做出调整。2013年北京、广东等地也积极推进排污费改革。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4〕2008号),规定2015年6月前将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2元/污染当量,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以及5项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至不低于1.4元/污染当量。调整后,我国废水与废气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增长一倍左右,至此排污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和进展。另外,“费改税”改革逐步推进,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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