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对产业激励政策的适用
目前适用《能源宪章条约》的投资仲裁案中,68件涉及公平公正待遇(包括国际最低待遇标准)条款,除待审及和解案件外,裁定违反该条款的案件占43.1%。《能源宪章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表述为“缔约方应根据条约规定,为其他缔约方投资者创造稳定、公平、有利和透明的条件,包括承诺在任何时候给予投资者公平待遇、最持续的保护,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减损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享有或处置。”由于“公平”、“合理”等概念较为主观,仲裁庭易作扩大解释,进而限缩东道国的规制空间。
我国是全球最活跃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吸引了大量外资。随着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总额也在迅速增加,虽然政府多次降低补贴,但2017年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已出现800亿元缺口。针对这一问题,德国采取征收消费者税,导致产业发展缓慢,而西班牙采取征收生产者税,被诸多投资者提起投资仲裁,主张违反公平公正待遇。
我国与德国、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均设有类似表述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而且以上国家的投资者在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较大,可以推断我国面临较大的投资仲裁风险。
三、投资仲裁在审查碳排放政策中的问题
碳排放政策与国际投资协定的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联系最为紧密,通过分析投资仲裁庭考察这两个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找到投资者—国家仲裁下碳排放政策空间不足的成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仲裁庭在审查东道国政策时存在保护对象不确定、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范围不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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