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仲裁保护的涵盖投资
投资仲裁所保护的投资即国际投资协定下涵盖投资,是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在此后设立、获得或扩大的投资。不同国际投资协定中涵盖投资的范围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范围都十分宽泛。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将涵盖投资定义为“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
会议指出,“各种资产”这一宽泛的术语几乎没有限定,涵盖了全部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很多国际投资协定还会列举涵盖投资的形式,包括土地、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权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如2012年《中国—加拿大投资协定》列举涵盖投资包括“用于商业目的的其他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财产权或与财产权相关的权利。”
因此,与我国缔结国际投资协定的国家的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工厂、拥有的技术、投入的设备、持有的公司股份、经营的项目以及获得的开采权等,均属于国际投资协定下的涵盖投资而受其保护。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全面建立,投资者需要购买碳排放权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市场交易的商品,承载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同样可以构成涵盖投资而受国际投资协定保护。因此,国际投资协定所涵盖的投资分布在各行各业,而对于新兴经济体而言,高碳行业依然是重要的外商投资领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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