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排义务与投资保护义务的冲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巴黎气候协定》等国际气候公约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如《巴黎气候协定》提出目标,即21世纪全球平均气温升幅与工业革命前水平相比“尽力”不超过1.5°C,为此全球在2020—2030年化石燃料产量需要逐年递减6%。各国需要制定相应政策以履行条约义务,国民与企业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将随之发生深远改变。
与此同时,各国还缔结了国际投资协定以保护缔约方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协定是经济体之间为处理彼此投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投资条约(BITs)和关于投资的区域协定,如《能源宪章条约》(ECT)、美墨加协定等。几乎所有国际投资协定中都规定了许多实体和程序性条款以保证外国投资者免受东道国的歧视或侵害,包括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条款(expropriation)以及争端解决条款等。因此,东道国实施碳排放政策不得违反其缔结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外资保护义务,否则将承担违反条约的责任。
国家需坚持条约信守原则,履行其所缔结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但气候公约下的义务与国际投资协定下的义务时常出现冲突——东道国为履行减排义务,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促进政策或限制高碳产业的环保政策若影响了国际投资协定下的投资待遇,投资者则可以依据相应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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