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义务规定的缺失
投资者义务条款的缺失会导致东道国无法通过投资者—国家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欧宝上公司(Urbaser)诉阿根廷案中,阿根廷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使一家水厂(即AGBA公司)遭受损失而无法运行。欧宝上作为水厂股东认为政府措施不具合理性,违反国际投资协定下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条款,遂提起投资仲裁。阿根廷辩称该水厂未能履行特许合同下的供水义务,遂提出反请求,主张欧宝上违国际法规定的人权义务。仲裁庭虽确定了对反请求的管辖权,并认定不得将国际投资协定理解为不提供东道国任何权利或不对投资者施加任何义务,但通过对国际投资协定及国际人权法的审查,仲裁庭指出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上不负有供水的人权义务,因而不能支持阿根廷的反请求。
国家出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实施碳排放政策过程中,难免会对投资者提出环保要求。国际法少有为私人主体设定实体义务或社会责任,在此情形下,如果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条款中缺少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义务,那么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难以通过反请求要求投资者履行环保责任。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