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碳排放政策的合规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周期短、任务重。在减排压力高企的情况下,我国碳排放政策可能会在短时间、多领域影响外国投资者,引起投资仲裁的风险较大。因而在兑现“双碳”承诺的进程中,还需要注重加强政策的合规性。西班牙、捷克、意大利、荷兰等国家频繁被诉的困境,除国际投资协定本身的风险,还反映出东道国碳排放政策合规化的重要性。
首先,产业激励政策应缩短实施期限,保留较大的灵活性。如西班牙2007年的产业激励政策给予投资者25年的优惠待遇,但到2013年激励政策已数次调整,不断降低优惠待遇。由于可再生能源企业很多都是通过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收益的减少将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造成企业破产,引起投资者不满。随着环境变化,国家的产业激励政策难免会短期发生变化,给政策制定灵活的有效期能够限定投资者“合理期待”的边界,降低投资者依据公平公正待遇提起投资仲裁的风险。同时,还应当尽可能避免对投资者作出“合理回报”的承诺,避免仲裁庭将回报收益作为投资者合理期待的认定标准。
其次,实施高碳产业退出政策,需要给予投资者合理的转型或退出时间。取消投资者特许权,或拒绝延长投资合同是较为常见的被诉措施,从投资者主张来看,在政策实施前给予投资者充足的准备时间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争端激化。目前,我国已为高碳产业投资者转型提供了融资通道,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同时扩大转型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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