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合法性建构驱动
任何企业都存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中,企业的商业实践深受制度环境的影响。DiMaggio和Powell(1983)认为制度环境会通过强制、规范与认知三类合法性的作用机制对企业商业实践形成影响。制度压力使得企业不仅需要在市场竞争中追求市场效率,更需要谋求所在制度场域的组织合法性。这意味着商业模式创新的过程是组织获得制度场域内其他成员“认可”的合法化过程,基于合法性的商业模式创新相对其他创新类型(即产品、流程和管理创新)享有可持续的绩效优势和稳健性(Snihur和Zott,2013;陈明哲,2016;Wu等,2019)。可持续性商业模式创新需要在特定的组织场域打造一个各方接受的“合法性”,获得员工、供应商、消费者以及政府与社会环境的认可,进而充分调动组织场域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资源(Scott,2001)。Hannon等(2015)立足于制度主义视角,研究了公共需求拉动的政府政策如何助力于将能源服务公司培育成特殊的可持续产品—服务系统。在制度合法性的驱动下,可持续性商业模式创新能够获得制度合法性支持(Hannon等,2015;Hansen等,2019)。尤其是,从创新周期角度来看,资本需求、风险和投资者在从基础研究到市场扩散的创新周期中不尽相同,可持续发展导向的企业家和可持续性商业模式创新必须从利基市场走向大众市场(Schaltegger和Wagner,2011),需要公共政策形成的制度合法性以获得社会融资支持,从而跨越创新的“死亡之谷”。
从制度逻辑视角来看,组织合法性除了外部合法性之外,还包括内部合法性,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的调适一致往往取决于组织的制度逻辑是否融合匹配。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的同时获取必然要求企业不能仅仅以单一的主导逻辑作为运行的制度逻辑,而应当通过选择性地耦合、嫁接耦合、搭配混合等多种混合方式实现多个制度逻辑的融合共生(Pache和Santos,2013)。技术逻辑或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的融合共生意味着企业的商业实践不仅关注于盈利性使命目的,而且强调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和承担社会责任,形成可持续性的商业实践。基于此,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必然遵循技术逻辑或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的融合共生要求,多重制度逻辑驱动形成可持续性商业模式创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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