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法律研究

文章来源: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王剑2022-11-15 09:46

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搭建了多种归属路径

 
核证减排量的获得并不以获得森林资源所有权为最终目的,实施碳汇项目的过程表现出明显的用益物权特征。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和森林经营权是与核证减排量的产生和管护关系最为密切的三类用益物权,其权利人可以作为核证减排量归属主体的选项之一。
 
一是林地使用权。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开发管理和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碳汇造林潜在的开发者需要在林地地界清楚权属清晰的基础上开发碳汇项目,或者通过林权改革确权,或者通过流转实现。我国集体林权改革颁发的林权证,明晰了林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改革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使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于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和个人成为可能。
 
二是林木经营权。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或其他主体所有的林木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包括对林木孳息,如采果、采脂、种子培育之取得,以及林木的采伐、管护、出租、抵押或折价入股等。该权利根据法定或合意确定权属,确权后林木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有权在碳汇项目正常实施期间,防止碳汇林木的破坏性采伐。当然也能成为核证减排量的归属者之一。该权利指向的对象包括活林木,和已经砍伐的已具备碳储功能但需要管控碳泄漏问题的林木立方。
 
三是森林经营权。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对特定范围森林整体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对潜在的森林管理碳汇项目进行开发,即对已经存在的森林资源整体,特别是生态价值高的原始森林资源生态功能进行管护,以达到增汇之目的,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自然可以归属于权利人。
 
上述林权中的用益物权在实践中往往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他们对核证减排量享有所有权均有其合理性,加之不同主体对同类权利支配范围大小存在差异。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多层次的用益物权体系给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增加了更多可选择的路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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