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森林资源所有权规范作为归属考量依据
从事林业碳汇活动的权利与采矿权、渔业权的产生过程是一致的:在特定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类“母权”基础上,通过行政许可“催生”出了准物权。
核证减排量是行使准物权获得的,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与土地、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土地资源是不动产,森林资源可以产生孳息。尽管目前没有法律规范阐明土地、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之间的关联,但土地、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的归属,必然成为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考量的依据。
第一,在土地、林地权属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规定了组织、个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林地承包主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在森林、林木权属方面,我国《宪法》《民法典》同样规定了森林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单位、个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我国《森林法》详尽地规定了林木的权属。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在不动产的归属方面,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第四,在天然孳息的归属方面,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上述规范中的主体——国家、集体、单位、个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合同约定对象都有成为核证减排量归属终端的可能。
综上,现行规范性文件将相关所有权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归属于众多主体,造成核证减排量归属依据庞杂,归属路径不统一。上述法律条款也没有对核证减排量的物的种类加以定性,而这对确认其所有权归属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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