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自愿和公平原则对共有核证减排量收益合理分配
核证减排量收益的分配关系到所有参与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合理分配转让收益是保障利益平衡的关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林木个人所有的比例已经明显上升,个体经营的天然林、人工林、公益林等比例已经占比第二位,仅次于国有,这些林种将成为我国林业碳汇项目潜在的重点开发领域。
因此,笔者建议参照付出劳动量的比例,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以及在项目开发设计文件中就收益分配规定如下:
首先,应当对个人、家庭等私有化主体,多分配核证减排量转让收益。这是因为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30年,在此期间除了需要政府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撑外,必须长期依赖林农的种植、劳作、维护和看护等工作。同时私主体更多收益占比能够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农业收入和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等方面推进社会效益在内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应当给项目实施机构适当多分配核证减排量转让收益,激励更多专业化实施机构参与其中。
再次,从资源安全、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将碳汇项目核证减排量的一部分收益归属为国家或政府作为管理资金,能够保障核证减排量交易的妥善管理和处置。
最后,根据母权归属主体——集体、国家,再分配相应比例的转让收益。
建议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条例》加以规范,从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实施到碳汇核证签发,再到碳汇产品进市交易的各个环节,安排好利益的归属、分配和边界。
需注意的是,有学者提出采用生态补偿制度来应对碳汇权利等新型林权利益分配不公,或者将林业碳汇活动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补充甚至归为同一问题,以达到维护参与者财产权益之目的,笔者认为不妥。
碳汇交易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层面上,对其树木产生的碳吸收当量的对价,是单一的内容,并不包含森林资源除了能吸收温室气体外,所具备的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防风固沙、维持生物多样性、国土绿化、森林康养等外溢性效益。这些恰恰是生态补偿制度需要考虑的补偿计量要素。应当将碳汇权利与森林生态补偿研究剥离开,以使森林生态功能更充分更全面地通过制度建设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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