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法律研究

文章来源: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王剑2022-11-15 09:46

遵循自愿和公平原则对共有核证减排量收益合理分配

 
核证减排量收益的分配关系到所有参与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合理分配转让收益是保障利益平衡的关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林木个人所有的比例已经明显上升,个体经营的天然林、人工林、公益林等比例已经占比第二位,仅次于国有,这些林种将成为我国林业碳汇项目潜在的重点开发领域。
 
因此,笔者建议参照付出劳动量的比例,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以及在项目开发设计文件中就收益分配规定如下:
 
首先,应当对个人、家庭等私有化主体,多分配核证减排量转让收益。这是因为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30年,在此期间除了需要政府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撑外,必须长期依赖林农的种植、劳作、维护和看护等工作。同时私主体更多收益占比能够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农业收入和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等方面推进社会效益在内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应当给项目实施机构适当多分配核证减排量转让收益,激励更多专业化实施机构参与其中。
 
再次,从资源安全、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将碳汇项目核证减排量的一部分收益归属为国家或政府作为管理资金,能够保障核证减排量交易的妥善管理和处置。
 
最后,根据母权归属主体——集体、国家,再分配相应比例的转让收益。
 
建议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条例》加以规范,从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实施到碳汇核证签发,再到碳汇产品进市交易的各个环节,安排好利益的归属、分配和边界。
 
需注意的是,有学者提出采用生态补偿制度来应对碳汇权利等新型林权利益分配不公,或者将林业碳汇活动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补充甚至归为同一问题,以达到维护参与者财产权益之目的,笔者认为不妥。
 
碳汇交易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层面上,对其树木产生的碳吸收当量的对价,是单一的内容,并不包含森林资源除了能吸收温室气体外,所具备的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防风固沙、维持生物多样性、国土绿化、森林康养等外溢性效益。这些恰恰是生态补偿制度需要考虑的补偿计量要素。应当将碳汇权利与森林生态补偿研究剥离开,以使森林生态功能更充分更全面地通过制度建设展现出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