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中国政府提出“双碳”目标后,有两个涉及
碳中和的公式引发人们关注。
在国际上也有一个碳抵消机制的说法。可参与碳抵消机制的项目通常分为两种:一种为采用化石能源替代等方式实现的
碳减排,如风电、光伏、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另一种为通过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达到减排效果,如林业碳汇、CCUS等。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从而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而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新生事物,其所有权归属是确保林业碳汇交易稳定的首要问题,但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自然资源法和碳排交易规范中均无明确规定,而同时部分部门规章对其收益分配的规定有违上位法。
实践中各类林业碳汇项目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情形不尽一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林业碳汇权利与采矿权、渔业权产生机理一致,依据土地和森林资源所有权这些“母权”,核证减排量可归属的主体众多;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结构复杂,搭建了多种归属路径;国际规则下林业碳汇项目参与主体多数涉外,加剧了归属随意化的趋势。
在我国鼓励积极开展碳汇交易和推进法规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将核证减排量“类型化”为自然资源性权利客体,圈定所有权归属主体范围,确定国家对核证减排量的管理者角色,确立同一项目核证减排量由多个参与主体共有的制度,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分配转让收益,以及做好相关权属争议解决的法律准备。最终为拓宽放活经营权渠道,保障各方利益,乃至我国资源安全和气候安全提供法律支撑。
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初略的探讨。
关键词: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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