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核证减排量应以管理为主
CDM项目和REDD+项目均属于国际减排机制,项目通常以国家名义实施,为保障国家主权,便于统一管理,可以规定核证减排量记入中国账户,并参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应有 2% 的CER转让收益”作为管理投入归为国家,而不是核证减排量的所有权。
自愿性碳汇项目通常以企业自身名义实施,国家有关部门也在行使着管理权,因此,国家更适合作宏观管理者,而不是所有权人。否则,在我国国有主体“虚化”的状况下,不仅严重打击项目其他参与者的积极性,不能达到资源最优配置,而且还会有后续繁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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