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法律研究

文章来源: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王剑2022-11-15 09:46

 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样态

 
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CER所有权归属于多方主体
 
《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 CDM)项目,产生的国际认证的核证减排量用以抵减发达国家强制的减排额度。这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中“技术的开发与转让”领域的首要补充,也为所需的资金来源开辟了重要途径。
 
巴西等热带地区发展中国家借助其资源优势提出的造林再造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实施成本低减排见效快,促成其取代传统工业减排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快速实施。此类项目适用国际规则,设计文件通常会写明CER的归属。
 
截止2020年11月,全球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总计67项,我国5项。5个项目的PDD(项目设计)文件均有对CER相关权利归属的表述。其中4份文件表述为“使用权”,1份文件表述为“所有权”,说明就CER所有权问题没有统一认识;归属主体上,5份文件均表达了“全部归属”的意思,其中3份文件表述的归属方为“参与方”,2份为“执行主体”,表明归属于多方主体的明确态度。
 
实践中通过合同约定对归属于多方主体的CER所有权做进一步分配。“中国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是全球首批签发CER的林业碳汇项目,环江县兴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开发该项目,国际重建与发展银行、生物碳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参与实施主体还包括苍梧县康源林场、苍梧县富源林场、环江县绿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18个农户小组和12个农户。涉及的林权包括国有林权(国有林场) 和集体林权(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最终国有林权的林木生长获得的CER销售收入归国有林场及其职工、参与CDM项目开发运行的企业共同所有;集体林权下的林业碳汇项目最终销售收入为农户、集体和项目实施方共同所有。
 
综合判断,核证减排量转让收益以林权权属为基本分配依据。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作为项目业主先后开发实施的两项林业碳汇CDM项目——“中国四川西北部退化土地的造林再造林项目”约5年时间完成项目前期投资建设并成功注册,之后与低碳亚洲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碳汇功能买卖合同。
 
“诺华川西南林业碳汇、社区和生物多样性造林再造林项目”由诺华集团投资,2013年在清洁发展机制国际执行委员会成功注册,2011至2018年八年间,参与农民的劳务性收入累积2600万元人民币(项目区村民人均增收约2160元)。
 
前者是典型的由业主投资完成项目、再寻找买家的单边模式,CER归属大渡河造林局;后者是双边项目,CER归属为诺华集团,当地村民通过参与项目获得劳务性收入以及培育苗木获得收益。以上CER归属主体既有项目业主、投资方,又有集体、农户,这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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