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析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限定了核证减排量交易主体范围
但并未规定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在《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参与碳排交易主体范围:“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参与交易的行为属于处分,这是所有权具备的权能,可以认为该办法认定了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主体是多样的。
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减排量的备案登记、登记簿管理”,说明中国以登记公示为准,适用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方式,可以理解为核证减排量被视为不动产。然而作为一项部门规章,该办法无权通过框定交易主体变相确认其所有权归属,这明显有违上位法,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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