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核证减排量权属争议解决的规则准备
虽然在林业碳汇活动初期可以根据开发自然资源、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需求设定行政许可来完成监管,但“单纯的以行政法律关系配置资源相比有多方面的弊病,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缺乏救济途径。”
比如林木中封存的碳汇后期若被放弃管理,很有可能释放到大气中;或因受到污染和毁坏而导致碳汇散失,就会产生停止侵害、消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请求。
再如,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和林木经营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很可能因前置权利归属不清引发纠纷,比如广西西北部地区退化土地再造林项目,最终因土地纠纷造成部分林地无法实施造林。行政管理规范无法保证这些私益得到保障和救济,因此有必要聚焦于碳汇权利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研究。
此外,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问题事关林农生存,在充分保障林农共有权利和被公平分配转让收益的同时,还应研究如何保障好林农在林业碳汇活动中参与、知情和建议的相关权益。
结语
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是确保林业碳汇交易安全和平稳发展的根基,根据核证减排量的准物权属性,必须将其置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中予以充分展开。由于核证减排量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新生事物,相关规定层级较低,未能从理论和制度建设上对其进行逻辑严密、合法合理的设置。
现行物权体系法律规范中有关土地、林地、森林、林木、不动产和天然孳息的规定,以及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体系搭建的理论框架,应当作为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基本考量依据。然而以上资源物权归属主体众多,国际规则下参与主体还包含涉外主体、国际组织,庞杂的主体类型超出了确保林业碳汇交易稳定高效进行的边界。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预设所有权归属方向,应当通过调整立法在物权体系中将核证减排量“类型化”,参照“矿业权”这一特许物权的行使轨迹,圈定其所有权应当归属的主体,集中在林农个人和家庭、中外项目实施机构上,而国家应当承担管理者而非所有者的角色。
通过立法形成被圈定主体对核证减排量的共有制度,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分配转让收益,设置权属争议解决规则,为保障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繁荣稳定,提升我国森林资源管理水平,以及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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