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归属权存在的问题
在人类应对全球变暖的各项活动中,基于森林资源创设的林业碳汇已在国际社会受到高度认同,它既为碳减排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也将林业资源的金融属性在市场中得到确认。随之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进入碳排交易市场,正在逐步构建林业碳汇交易体系。
“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 CER)就是承载林业碳汇市场交易关系的标的物,它是通过植树造林、再造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森林管理项目和我国国内自愿性碳汇项目的实施,使附着在土地资源上的森林、林木生长过程中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总量经过计量和认证后形成的具有可交易性的
碳信用。
碳信用作为商品在
碳交易一级市场的初次分配,实质就是CER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是
碳交易中的首要问题。
我国实践中的林业碳汇CER所有权不仅归属主体庞杂,而且CER的转让“收益”常以合同约定等方式进行多样化分配。这不仅影响有关权利主体充分享受核证减排量带来的财产性权益,而且阻碍了对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关于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的报告》上作重要批示强调,要“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新林业治理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
同时,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也已进入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阶段,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其物权与林木、林地的其他权利有关联但又各自独立。
林业碳汇权利属于新兴权利,我国《民法典》《森林法》等法律规范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核证减排量所有权归属,个别低层级的相关规章明显有违上位法之“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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