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机制的建立
2.国际机制的建立
强制与自愿碳交易机制在这一时期都得到了初步发展。《京都议定书》于2005 年生效,规 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在2008—2012 年的强制减排目标以及排放权贸易、联合
履约和清洁发 展机制三种“灵活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2012年之前国际强制碳交易的规则基础。其中,排放权贸易和联合
履约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前者允许发达国家直接交易
碳排放指标;后者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减排项目合作获得
碳排放配额。 清洁发展机制则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联系起来—发达国家可通过提供资金与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从而获得减排量用于履行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应用了市场的逻辑,能通过跨国合作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减排成本。但也有批评的声音认为,这一机制让发达国家以低廉的
价格获得排放权,减少了发展中国家未来以低成本减排的机会。在地区层面,欧盟根据2003/87号指令建立的强制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开始试运行。
国际性的自愿市场也开始发展。该市场中有“基于项目”(Project-Based)和“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两种模式。前者是主流,即机构和个人自愿购买由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2003年开始运行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则采用了后者,为自愿参与的企业设定了排放限额--与EU-ETS的规则类似,超出限额的企业需购买配额,而配额有富余的企业可通过卖出配额获得收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