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欧盟对碳市场的推动
1.美国与欧盟的推动
美国希望在气候谈判等全球环境治理领域发挥领导作用。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展了 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实践和理论研究。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在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应用上已处于领先地位。在1997年之前关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美国最先提出将国际碳交易作为“灵活机制”(flexible mechanism)的组成部分,这样既能发挥美国在机制上的优势,也呼应了其在全球积极推动的市场化改革。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1997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Byrd-Hagel Resolution),规定美国的参与以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为条件。 2001年,美国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其对于国际碳交易的支持也随之停止。
在《京都议定书》谈判初期,美国的国际碳交易构想遭到欧盟的反对。但随后欧盟转而支持国际碳交易,将其视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正如时任欧盟环境事务专员的Bjerregaard在1998年所提出的:“我们必须参与碳交易……我们不能让其他人主宰规则。” 着眼于碳交易 的国际化,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Directive 2003/87/EC)第25条第(1a)款允许其碳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连接。多种原因促使欧盟采取积极立场。在其内部,相关产 业的游说是重要推动因素,并影响了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设计。在全球层面,欧盟希望整合各国的减排行动,并利用其在
低碳经济方面相对于美国的优势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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