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和和环境权的理论要点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作者:杨朝霞2014-05-27 13:57

2.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的性质

由于我国的自然资源大多属于国家所有(实为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人身份(权利行使主体)而提起的、旨在直接保护经济性环境公益(可间接保护生态性环境公益)的诉讼,在性质上理应属于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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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的功能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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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以自然资源物权为权利基础,并不能充分预防和救济所有的环境危害,换言之,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在保护环境公益方面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首先,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一,许多环境要素(如大气、阳光、风)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不能在其上成立自然资源所有权。譬如,不能通过大气所有权来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空气环境。其二,须以自然资源遭受环境损害为前提。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主要适用于对自然资源自身的保护,对于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之生态产品的保护明显不足。换句话说,即使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但若国家自然资源没有受到现实的损害,则国家机关也无权提起旨在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譬如,对于大气污染问题(尤其是城市PM2.5污染问题),由于一般不会发生自然资源受损的后果,国家环保机关除了对其进行环境执法外,难以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保护环境(以大气环境容量受损为由提起诉讼颇为牵强,难以操作)。从理论上分析,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主要适用于造成国家渔业资源受损的海洋、江河、湖泊污染问题和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的破坏问题等情形。换言之,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能较好地保护经济性环境公益,对于生态性环境公益,尤其是人居性环境公益而言,功能明显不足。其三,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以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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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保护的滞后性。究其原因,这同前文所述的以人身权和普通所有权为基础的传统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对于人身和财产保护的局限性基本类似。这是因为,只有国家自然资源已经受到明显的损害或危险时,方可提起诉讼。换言之,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侵权救济制度对经济性环境公益和生态性环境公益的保护具有难以克服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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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保护的间接性和附带性。原因同前文所述的以普通所有权为基础的传统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对于环境公益保护的局限性相类似。这是因为,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环境侵权诉讼,其诉讼标的为经济性环境公益(即自然资源本身),只能附带要求被告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受损的环境(如要求停止侵害、恢复环境等),以防止对自然资源继续造成损害。然而,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品质降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下降等方面的生态性环境公益损失,却无法要求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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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弥补自然资源物权在保护环境公益上的局限,法律还必须有另外的制度设计,这就是下文所讲的环境权的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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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设环境权:直接保护人居性环境公益,间接保护调节性环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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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概念是上个世纪60年代人类基于对环境危机的反思和开展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1970年,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在“环境公共委托论”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与此同时,日本也提出了环境权的理念。此后,中外学者们纷纷以极大的热情对环境权理论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和不断的改进。从立法实践上看,许多国际环境宣言以及各国国内立法都对环境权作出了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立法也直接提及了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上,美国1982年的普拉赫诉马里蒂(Prah V.Marretti)案、日本1976年的大阪国际机场公害诉讼案和我国2001年南京紫金山景观维权案等也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1.环境权的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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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环境权,即公民等主体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其理论要点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其一,环境权的权利构成。环境权的基本主体为公民,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因为某些企业的特定生产和经营行为需要以良好的环境作为条件,譬如钢琴制镜的生产需要在没有氟化氢污染的环境中才能正常进行。环境权的标的为人居性环境利益,客体为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如身体支持、景观审美等),对象为环境。环境权的内容主要为对良好环境的享用权。要注意的是,环境权不包括对环境容量的权利(如排污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权利(如自然资源使用权和自然资源取用权)等开发利用环境的实体权利,也不包括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等保障环境权实现的程序权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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