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境行政适用条件严苛。为防止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律通常规定了权力启动和适用的严格条件。譬如,即使多家分散排放的畜禽废水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由于单家单户分散型的养猪户并不属于集约化的畜禽养殖企业,不符合环评的范围,因此,无法启用作为环境法“杀手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造成“行政失灵”。再如,对于行政合法(如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却客观上造成环境损害的分散型排污者,环保机关无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更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产生“行政失灵”。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4)环境行政力道受限。譬如,环境行政处罚往往受到“上限”的封顶,以致于出现“守法成本高,违法(侵权)成本低”的怪状,不能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者。譬如,2011年的康菲漏油事故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遭受污染,对周边海域也造成严重危害,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最高只可处罚20万元,这对康菲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无法发挥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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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行政能力不足。譬如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突发性环境事故(事件)的发生,环境行政可作为的空间有限,在很多时候甚至无能为力。事实上,松花江水污染事故(2005)、大连输油管道爆炸火灾污染事件(2010)、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2011)、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2012)等重大环境事件,都很难通过环境行政监管来预防和控制。
对于环境行政权主管范围有限、行政手段不足等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立法逐步得以消解,然而,对于环境行政严格的启动条件、生态损害损害救济的“鞭长莫及”等局限性问题,则难以通过完善环境行政立法来解决了。
3.环境诉讼制度心余力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环境司法同环境执法一样,也是实施环境法律、维护环境利益的基本手段,不过,其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原告的有无及其诉讼能力的大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22]下,环境司法在保护环境公益方面,依然心余力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是面临没有受害者,缺失原告的挑战。譬如只有环境公益受损,但私人的人身和财产没有或尚未遭受环境侵害。二是面临原告不适格的挑战。譬如,尽管有公民、环保组织、环保机关、检察机关等意欲提起诉讼,但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主体不适格,无法启动司法程序维护环境公益。三是面临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环境受害者放弃诉权的挑战。四是面临起诉的环境受害者只就人身和财产损害提出诉求,未就环境利益的损害提出诉讼请求的挑战。五是面临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环境受害者,由于在资金、取证、辩论等方面能力明显不足,难以通过诉讼有效维护环境公益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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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对造成环境公益损害却未造成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见,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环境公益的保护同样力不从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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