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顺位:应依实体权利基础的不同而作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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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民、环保组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检察机关等多类主体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如何处理其起诉顺位便成为我们接下来不得不着手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应依实体权利基础的不同而作相应安排。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起诉顺位
其一,环保机关为第一顺位的原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渔业、海洋、水利、国土、环保等职能部门,作为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拥有以国家所有权人(国家)代表人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先权。反过来说,这也是其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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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检察机关为第二顺位的原告。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除了有权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环保部门及时提起诉讼并支持起诉外,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公诉,而对环境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当然,对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无疑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的原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其三,公民和环保组织为第三顺位的原告。当环保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拒绝或未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将自然资源信托给国家但保留了监督权的公民除了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控告等手段督促环保机关及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外,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全民)成员的身份,代表全体直接起诉。
(二)以环境权为权利基础的起诉顺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其一,环境权人和环保组织为第一顺位的原告。环境权法律化(法律上正式确认了环境权)后,即使没有发生现实上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性环境权诉讼。享有了环境权,公民便具有了环境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当然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阻碍。不过,需注意的是,公民起诉资格的取得应以享有环境权为要件(须自我证明)。譬如,对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远在北京的人们是很难以环境权为依据而起诉的,因为实在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其享有相应的环境权。当然,除了公民可以自己起诉之外,环保组织也可依据环境权和诉讼信托直接起诉。[51]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等机关,可对公民和环保组织的诉讼活动提供支持(即支持起诉)。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其二,环保机关为第二顺位的原告。第一顺位的原告(环境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起诉或环境权人直接请求其起诉的,环保机关为维护环境公益也可直接提起诉讼。环保机关未积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督促其起诉。当然,环保机关起诉的前提是,其已经勤勉履行了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并未被相关污染企业作为被告而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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