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检察机关为第三顺位的原告。当第一顺位原告(环境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起诉,第二顺位的原告(环保机关)经督促起诉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起诉或被作为环境行政诉讼被告而无权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便成为了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三)不同顺位原告之间的协作和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必须指出的是,起诉顺位的安排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计(以防止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麻烦),实践中不宜机械和僵化,而应以及时、有效维护环境公益为基本原则进行灵活处理。此外,不同顺位的原告还可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或加入到已经受理的诉讼之中:
其一,可作为共同原告同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互配合,壮大诉讼的力量。譬如,公民、环保组织和环保机关可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行,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方面,典型的案例如2009年公民朱正茂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饮用水污染案,2011年自然之友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诉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渣污染案等。
其二,可加入环境私益诉讼,补充提出维护环境公益的诉讼请求。环保组织、环保机关、检察机关可直接加入公民提起的环境私益诉讼,补充提出维护环境公益的诉讼请求(也可不起诉,而直接支持原告提出维护环境公益的诉讼请求)。譬如,环保组织认为案件可能涉及环境公益的,可以申请加入诉讼;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环境公益损害”的,也可基于“司法能动”原则,发布信息告知社会,允许环保组织或环保机关作为公益原告参加诉讼。在此类诉讼中,公民的诉讼请求主要指向环境私益,而公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指向环境公益。2002年“塔斯曼海轮”油污染事故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天津市海洋局(作为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出了9830万元的海洋生态损失索赔请求,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作为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出了1830万元的海洋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请求,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则代表1 490多户渔民提出了6 288万元的海洋捕捞损失索赔请求。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