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公益
所谓环境公益,是指环境因具有生态服务功能而能满足人的多种需要所承载的公共性利益。此为中义上的环境公益。环境公益具有如下特性:其一,从利益性质上看,环境公益是人们对环境“本身”的利益,是真正的“环境”利益,而不是与环境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其二,从利益特性上看,环境公益具有公共性(为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具有较为典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属于客观、实在的公共利益。根据利益性质的不同,可将环境公益分为经济性环境公益和生态性环境公益两大类型(如下图2)。
类型一:经济性环境公益。这是指环境要素因能提供具有财产价值的产品(自然资源产品或环境容量产品)而蕴含的利益。这种公益具有直接性(与人类生产生活直接相关)、财产性(可产权化,具有交换价值)等特征,具体又可细分为两类:(1)资源性环境公益,指环境要素因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资源而蕴含的利益。譬如,森林资源、水资源、水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均具有经济价值。(2)容量性环境公益,指环境要素因提供具有可分配的环境容量(能稀释和净化污染物质,可价值化)而承载的环境利益。譬如大气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碳环境容量均可作为排污指标,进行分配和交易(如排污权交易和碳汇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类型二:生态性环境公益。这是指环境要素因能提供不具有直接经济价值[6]的生态产品[7]而蕴含的利益,此为狭义的环境公益。这种公益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公共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开放性(利益主体不是封闭固定的,不排斥后来者共享)、弱私性(对私人的影响较小,往往无明显紧迫性,景观性利益尤其如此)、再生性(对生态产品的消费只要不超过其承载极限,就能源源不断地获取和享受其生态服务。因为作为利益源头的生态产品具有自我修复和更新的能力)等特征。
根据利益属性的不同,可将生态性环境公益细分为两类:(1)人居性环境公益,指大自然因提供作为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良好人居环境这类生态产品蕴含的环境利益。譬如,洁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良好的采光和通风、自然的声音、美好的景观,均蕴含着环境利益。(2)调节性环境公益,即大自然因提供具有调节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再生力等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环境这类生态产品而蕴含的环境利益。譬如,作为生态产品的森林,具有净化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维护生态平衡等生态调节服务功能而蕴含的环境利益。要注意的是,调节性环境公益中既有直接服务于人类的直接性公益(如净化空气等),也有间接服务于人类的间接性公益(如保持水土、维护生态平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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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性环境公益和生态性环境公益的关系,需特别指出的是,二者在很多时候可为同一种自然要素所承载。譬如,作为自然要素的河流,可因提供淡水资源和水产资源而承载资源性环境公益,可因提供排污指标而承载容量性环境公益,可因提供清洁水源和自然景观而承载人居性环境公益,还可因容纳和稀释污染物质、调节局部气候而承载调节性环境公益。
对于环境众益和环境公益的关系,需把握的是,环境众益的受损往往以环境公益的受损(受益)为前提或前奏(如图3)[8]。不过,由于环境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自我恢复和自我更新等功能,环境公益受损并不必然发生环境众益的受损,譬如河流因企业排放废水而遭受污染,环境公益受损,但河水的自净作用使得河流逐渐恢复清洁,并未后续产生人身和财产损害。
对于人身、财产方面的环境众益受损,现行法律已提供了诸如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推定、三年诉讼时效等)、环境行政调处、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等较为全面、完善的救济方式。那么,当环境公益(特别是生态性环境公益)受到现实或潜在危害时,现行立法框架下的法律制度能否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呢?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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