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和和环境权的理论要点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作者:杨朝霞2014-05-27 13:57

首先,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物权的对象而成立自然资源物权。物权法上的物有别于物理学上的物,按照德国民法的解释,它不仅指有体物,而且指“符合既能为人所感知又能为人所控制这两个条件的物”。尽管整体上的环境不能为人力所直接控制和支配难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大多可以被认识、支配并价值化而成为特定化的物,从而被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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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自然资源物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的构造和特性。自然资源物权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他物权(主要为自然资源用益权)。在坚持我国自然资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自然资源用益权,在理论上主要包括:(1)自然资源使用权,指利用自然资源作为载体从事生产生活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水域养殖权、水运航行权等。该权利的行使并不会消耗或毁损原所有物,可归入传统用益物权的范畴。(2)自然资源取用权(或称自然资源取得权),指通过某种活动直接从环境中获取自然资源作为生产生活所需的物质和能源的权利,如采矿权、采伐权、捕捞权、狩猎权、畜牧权等。该权利的行使,使得作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由于开采、砍伐、捕捞、狩猎、放牧等行为而变为了私人所有的自然资源产品,导致原所有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消耗或毁损(有的可以再生和更新),因而使其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属性;(3)自然资源排用权,指利用环境容量排放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质或能量的权利(此时,可将环境容量视为自然资源的孳息)。此即排污权,如水域排污权、大气排污权、碳排放权等。该权利的行使,使得作为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由于排污行为而消耗或毁损(一般可以更新),故其也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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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自然资源物权具有维护环境公益的功能,具体途径有二:(1)运用自然资源用益权,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和自然资源取用权,来保护环境公益。譬如,渔民以养殖权或捕捞权受损为由,起诉污染渔业水域的环境致害者,请求其停止污染、恢复和治理环境等,从而保护该水域的生态环境。不过,这种诉讼在本质上以维护财产私益为根本目的,只能对环境公益实现附带性和间接性的保护,应属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2)运用自然资源所有权,来保护环境公益。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森林法》、《水法》、《草原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森林、草原、河流、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少数为集体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具体则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因此,当自然资源及其生态功能受到现实或潜在的环境损害时,各级政府及其林业、渔业、海洋、水利、国土等职能部门,有权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人(国家)的代表人身份而提起旨在保护资源性环境公益的环境民事诉讼(可间接保护生态性环境公益)。从理论上讲,环保部门则可以环境容量所有权(其损害体现为可分配环境容量的总量减少,主要适用于水环境容量,对于大气环境容量则较难适用)为权利基础,以环境容量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人身份提起旨在保护容量性环境公益的环境民事诉讼,如请求恢复和治理环境、赔偿环境容量损失等,典型案例如2002年的“塔斯曼海轮”海洋油污染案。在该案中,天津市海洋局(作为环保部门)、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作为资源管理部门)等就提起了请求赔偿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600万元、海洋渔业资源损失938.09万元的民事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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