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公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创设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前提
环境公益是一种早就客观存在的利益,但只是面对现代环境危机才成为稀缺,需要法律提供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这种新型利益的保护却明显捉襟见肘。
1.环境民事制度力不从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当面对环境公益时,其现有的权利制度便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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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其一,环境要素无法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按照传统所有权理论,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然而,大气、水流、森林等环境要素,难以为人力所直接支配和控制,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无法通过传统民法进行保护。其二,根据传统民法“私法自治”和“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公民无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如水流、森林、草地等)主张维护环境质量的权利,也无权对他人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私有时)和胡乱排放污染物质的行为进行干涉。其三,即使对所有权进行所谓社会化(如以“财产所有”为中心改为以“财产利用”为中心)乃至生态化改造,其环境公益保护的功能也是十分有限的。一般来说,这种生态化的改造只能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融入“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物权法的原则,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公法限制或公法义务嵌入物权制度之中,如规定所有权人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废物、排放污染物质、释放噪音眩光等。这确实有一定意义,但问题是,对于他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只要未损及其所有权,该所有权人便无权起诉要求其保护环境。因此,所有权的生态化,对于环境公益保护的功能相当有限。其四,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侵权救济制度,由于只是以保护财产本身的安全为中心,故也只能对环境公益实现附带性、间接性和滞后性的保护(具体见下文论述)。
(2)人格权制度的不足。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标的,并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和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尽管环境公益同人格利益具有一致性,但毕竟不是人格权的标的,故运用人格权制度只可对环境公益进行间接、附带和有限的保护。譬如,通风、采光、景观等方面的舒适性环境公益,现行立法框架下的人格权制度便只能爱莫能助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3)相邻权制度的不足。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或延伸,其目的是为了调和冲突,谋求多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一般而言,相邻关系主体双方总是同处一定空间范围的环境中,在环境权尚未确立时,相邻权在处理采光、通风、恶臭、油烟、噪音等方面的环境纠纷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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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相邻权制度维护环境公益功能有限:1)相邻权的适用范围有限。基于相邻关系原理,主张环境利益须满足以下几大条件:[12]一是对不动产享有物权;二是与另一方不动产彼此相邻,即存在相邻关系;三是不同主体对各自不动产的权利行使之间发生冲突。如此一来,相邻权保护环境利益将面临难以客服的挑战:首先,即使某不动产正遭受另一不动产权利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良影响,如果对该不动产不享有物权,便无权运用相邻权来保护环境。譬如,当新建的高楼遮挡了公园的阳光,损害了公园的景观时,对该公园没有物权的市民当然无权以相邻权为依据来保护此种采光和景观方面的环境公益。再如,对于道路噪声和尾气污染问题,行人也不能运用相邻权来保护其声音环境和大气环境。其次,环境污染侵害大多表现为污染物质进入大气、河流、海洋等环境之中,经扩散、迁移、累积、复合等效应后,造成并不相邻的远距离人身和财物损害。譬如,对于损害范围广泛的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海洋污染等,难以运用相邻权进行环境公益以及人身和财产私益的保护。尽管曾有学者试图将现有相邻权改造为环境保护相邻权——不要求有严格的土地上的连接,可以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更大范围的“相邻”[13]——来扩大相邻关系的范围,但笔者以为这已明显偏离相邻关系制度的本意,若以此作为基础来进行环境公益的保护未免十分牵强,并有损现有民法制度的稳定性。2)相邻权的享有以“必要方便”为前提。所谓必要方便,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方便,就不能正常地行使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换言之,对于要求较高的环境利益(譬如景观欣赏),相邻权制度便明显力不从心了。3)相邻权本质上属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扩张,难以对环境利益进行充分和彻底的保护。相邻权以环境中的不动产为中心,而非以环境本身为中心,并以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存在冲突为条件,要求二者互谅互让,从而寻求两者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即使可依相邻权要求保护环境也只能是附属性的,不能充分和彻底,譬如不能要求赔偿环境本身的损失。4)相邻权不能合理解决“迎向污染”(即企业污染在先,居民入住在后)的问题。相邻权制度并不考虑不动产建设的先后问题,本身不倾向任何一方,因而不能合理解决工厂污染在先、居民建房在后的环境公益保护问题。因为,按照传统的物权理论,工厂具有环境资源利用上的先占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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