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受制于环境权主体维护环境公益的起诉意愿和诉讼能力。当环境权主体不知、不愿、不敢、不会和无力主张和行使诉权甚至放弃诉权时,司法程序便无法启动,即使启动了也难以胜诉。
为摆脱这种困境,有效维护环境公益,有必要设计科学的制度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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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对于生态环境上难以成立环境权的制度对策。对此,方法有二:一是建立环境鉴定评估制度,成立相应的机构。当生态环境受损时,环境权人可求助于有关环境鉴定评估机构,证明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会因生态环境的受损而受损或很可能受损,从而直接运用环境权诉讼来保护这种调节性环境公益。二是通过国家机关提起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来间接保护这种生态性环境公益,这一点前文已有阐释,不再赘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其二,对于环境权主体起诉意愿和诉讼能力不足的制度对策。为确保环境公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诉讼信托原则[47],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公民可将其诉权托付给有关公益团体,由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在美国,代行此种诉权的机关主要为国家司法部门,即检察总长。当然,在缺乏政府诉讼(检察官未起诉)的情况下,依据“私人总检察官”理论[48]建立起来的公民诉讼制度,“任何人”(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等)都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督促有关企业遵守环保规定,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从而实施法律,保护环境公益。[49]我国也可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以环境权和诉讼信托为理论基础,将环境权主体的诉权信托给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公益团体,由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此种诉讼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因此,由这些主体提起的环境诉讼,在性质上当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事实上,我国早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地方实践,典型的案例如2007年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丰化工公司水污染案、2009年的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诉东涌东泰皮革染整厂水污染案、2011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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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及其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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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以环境权和自然资源国家(集体)所有权为权利基础,以诉讼信托为理论依据,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由公民、环保组织、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主体提起的诉讼。具体包括:(1)公民基于公益性环境权(如清洁空气权、景观权)而提起的环境权诉讼;(2)自然资源监督管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洋、渔业、林业、环保等职能部门)基于自然资源国家(集体)所有权而提起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和环境容量所有权诉讼;(3)环保组织、环保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基于公民环境权和诉讼信托而提起的环境权信托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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