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设计问题,一直是学者们所共同关注的重大议题,尤其自2007年贵阳成立环保法庭以来,更是一度成为研究的热点和焦点。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些蔚为壮观的学术成果,大多“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宏观性和本源性的理论问题,以致于浅层次的重复性论述居多,鞭辟入里的真知灼见颇少。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高瞻远瞩的设计和严丝合缝的论证,没有从环境法学和环境科学相融合的视角出发,积极探索理论研究的合理进路,并进行剥茧抽丝式的剖析。以下,本文试以环境公益的界定为逻辑起点,以环境公益的法律保护为逻辑主线,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和起诉顺位问题作一点基础性和开创性的探索,敬请方家指正。
一、环境公益及其法律保护的审视: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环境公益的界定: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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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以环境对人的生态服务功能为理据,我们可把与环境有关的人类利益分为三类。一是人格利益。人活在环境中,人的生命和健康等人格利益同环境质量的好坏息息相关,譬如严重的空气污染可致人生病甚至死亡。二是财产利益。环境是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外部条件,大部分财产的获取、维持和实现均离不开良好的环境,而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可导致财产受损,譬如养殖的鱼虾会因水污染而死亡。三是环境利益,指环境因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而蕴含的利益。由于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较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承载的利益往往表现为公共利益。换言之,环境利益在本质上应属于公益的范畴。
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均属于个体所有,本应属于私益的范畴,但是,当这些人格和财产利益涉及不确定多数人时,便具有了公益的某些特征(如广泛性),因而很多时候被纳入广义公益的范畴,如受产品质量问题所影响的消费者利益。为示区别,姑且把这种公益称为众益。据此,我们可把广义上的环境公共利益界分为环境众益和环境公益两大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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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众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所谓环境众益,是指以良好环境为条件,为不确定多数人所享有的私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所构成的利益。环境众益具有如下特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其一,从利益属性上看,环境众益本属于“人格”或“财产”利益,之所以称为“环境”利益,是由于它是一种与环境质量的好坏息息相关的利益。譬如,大气污染致使果树死亡,果农收益受损的财产利益。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其二,从存在形态上看,环境众益体现为由不确定多数人所享有的多人私益。这种公益本属于私益的范畴,但因为此类私益受影响的主体众多,体现了一定的群体性、普遍性和广泛性,于是常被视作公益。譬如,PM2.5所致的雾霾天气,使该区域的多人生病甚至死亡[4],这种健康利益便具有公益的表征。
其三,从制度保障方式上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法律上通常采用总体性、一体化的处理方式,如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等。这是因为,将环境众益作为个体私益进行分别保护和救济,不仅成本更高,还会产生有违司法统一的不良后果(类似案件被不同处理)。依此而言,以环境众益为基础的诉讼,本质上应属于环境私益诉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