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和和环境权的理论要点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作者:杨朝霞2014-05-27 13:57

其三,可加入已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协助或监督先前原告的公益诉讼行为。环保机关或检察机关已起诉的,环境权人和环保组织也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请求参与已经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协助或监督环保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典型案例如“美国政府诉AVX公司案”国家野生生命联盟因不信任作为原告的国家机关,遂作为另一原告加入到已进行的诉讼中,以监督原告的诉讼行为。[52]再如,在我国的2011年自然之友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诉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渣污染案中,在最终立案的起诉书中,曲靖市环保局由初稿中的第三人变更为共同原告,与上述两家环保组织一起提起环境公益诉讼[53]。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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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法在司法领域最重要、最核心的制度,是司法机关维护环境公益最基本的工具。然而,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综合掌握、灵活运用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公法、私法等方面的基本原理,方能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笔者以为,在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权利依据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剥茧抽丝的剖析和科学严谨的论证之前,就匆匆展开所谓制度建构和立法设计,既是急功近利的,也是极不明智的。脱离理论基础进行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等方面的所谓学术论争,只会成为浪费资源的庸俗争吵。当然,这反过来也深刻揭示了我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环境法治实践需要这一尴尬和汗颜的局面。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正在进行紧锣密鼓的修改,其中,是否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原告条款如何设计等问题,仍处于众说纷纭的激烈争辩之中。建议《环境保护法》在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直接环境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有关环保行政机关、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此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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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朝霞,男,湖南湘潭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学院 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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