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的理论路径
合同立法不仅要建立在社会现实基础之上,也需要相对明确的理论指导以整合繁杂的制度规范、形成内在逻辑一致的制度体系。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中落实绿色原则的要求,应当适应合同法理论的发展趋势以关系契约理论为指导设计绿色化的合同制度具体规范。
民法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需要合同法超越纯粹个人主义的契约观,社会发展变化也要求重新审视合同自由原则。绿色原则是在民法社会化的背景下进入《民法总则》,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化也是社会化的体现,即“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民法社会化在形式上限制了意思自治,但实质上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而是以私法自治为前提和基础,在私法自治的框架内完成对绝对自由观念的超越,充分认识“私法自治中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相互交错的特性,”谋求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调和。近现代合同法上对于个人意思自治的推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在社会经济基础和文化观念都有显著不同的当代中国社会,需要重新认识合同自由、对近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和制度加以改造,超越个人主义、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理解和重构合同制度,包括吸纳环境保护思想并支撑绿色发展。
合同法领域的关系契约理论代表了民法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也可以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化提供理论资源。“关系”已经成为重新认识自我与社会的重要视角,“意义在互动中产生”。关系契约理论从“关系”角度理解合同,超越了原子论的个人主义立场,更契合作为当事人之间交往方式的合同的本质和形式特征。19世纪个人主义张扬时代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强调在其产生之初就背离了社会需要,“当事人期望他们的义务是什么就是什么”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合作。在合同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基础已经动摇的背景下,关系契约理论和关系契约法应当成为我国合法立法的指导,这在《合同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关系契约理论主张从社会角度重新认识现代契约关系,例如责任的来源既有当事人的承诺,又有关系本身以及为关系的运作提供结构的外部社会;有些交易的统一性是从外部施加的,经常与当事人个人的目标发生不一致,这就使从社会关系的外部角度对合同施加约束成为必要和可能,此类对合同当事人责任和目标的限制体现了民法社会化发展方向,是合同法调整其基本定位和规范策略的基本路径。民法典合同编应继续运用关系契约理论发挥“关系”本身的特定价值和规范导引作用,从社会价值的强调完成对个体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并肯定或者进一步推动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附随义务、公序良俗原则等方面体现为实定法规则,从而合同法制度层面对个人主义的扬弃。
环境问题的公共性是对个人原子化存在的否定,社会个体必然经由环境而产生某种联系,从而彰显了个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性”存在,合同制度的绿色化就是要承认并适当规范这种个体间关系。从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发展方向来看,关系契约理论也应当成为绿色原则进入合同制度具体规范的理论路径,最终形成立足于当事人意思之形成、范围和效果之限定的合同法内生规则。这些规则在性质上不同于直接限缩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在公法强制的框架之内、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否定绝对的个人自由、在“关系”意义上重新认识个人自由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因此不是通过引致规定引入合同制度,而应当规定于合同制度的立法文本之中,以具体的规则设计完成合同制度的绿色化、在合同领域实现民法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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