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规则的绿色导向
合同解释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基本途径,合同条款不清楚、用语模糊以及体系冲突等都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来确定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且合同解释有利于私法效果的弹性化以实现个案正义。《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规则,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解释的约束作用,不仅为合同权力义务的确定提供了技术方案,也为诚实信用等价值引导和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提供了通道。
绿色原则要引导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向调整,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行为的调整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符合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在《民法总则》确认绿色原则的前提下,还需要在具体的合同解释规则中明确绿色原则对合同内容和当事人意思的引导和限制作用。
具体来说,建议修改《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加入绿色原则的要求表述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明确绿色原则对于确定合同内容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引导和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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