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有名合同绿色类型的必要性
有名合同规则是合同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类型自由的原则下规定有名合同的意义以为合同实践所证实。比较而言,我国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还有较大的扩容空间,将具有成熟型和典型性的无名合同总结、规定为有名合同也是合同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也符合合同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立法预期。民法典合同编制定中,应当按照“重要且必要”等标准新增若干类有名合同入法。
在物权生态化及环境物权的基础上,建立专门调整环境资源流转关系的合同制度成为可能和必要。现实中,环境保护相关权利的交易规则特别是法律层次的规则缺乏,已经影响到相关权利交易市场的形成和繁荣,为落实十九大报告强调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要素
价格市场化改革”也需要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权利的交易规则,规范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市场的发展。在碳排放权、排污权以及矿业权等准物权的基础理论已经达成共识、交易实践也有进展的条件下,根据关于环境资源物权、环境合同的已有理论和实践,综合考虑合同的实践重要性、理论分类基础、交易实践的普遍性等因素,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排放权合同、资源权合同以及环境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类型。在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市场日益扩大、社会效果日益显现的背景下,通过合同制度确认和规范环境服务也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学界对于行政合同的性质和边界仍存在争议,特别是环境合同的一些类型可能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属性,包括环境类PPP合同、资源利用权出让合同等,但鉴于其中包括较多的政府管理要素,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