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的绿色扩展
合同附随义务增加是民法社会化背景下合同法规则已经发生的显著变化,附随义务条款已经成为限制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口袋条款。环境保护要求是随着民法社会化浪潮进入民法的,因此附随义务条款成为合同制度绿色化的优先选择,理论上完全可以利用合同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其中。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标准、可诉性以及违反之后果等都还是司法裁判的难点,因此合同制度应当在规范体系中明确附随义务,以利于合同附随义务纠纷中准确适用法律,绿色原则可以在合同附随义务的明确化过程中进入合同制度体系。
合同附随义务本质上与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相关,可以反映社会价值对合同关系的调整和限制,包括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前者的绿色化在合同履行规则中反映,后者涉及合同履行后可能导致的环境后果的预防和控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在法律上确认合同当事人旧物回收等附随义务有利于减少固体废弃物及关联污染,是应对当前废弃物污染的必要措施和践行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我国尚未建立强制性旧物回收制度的背景下,通过合同制度对旧物回收进行引导和规范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现合同标的物的可能产生新的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这可以包括在《合同法》已经规定的附随通知义务中。
具体来说,建议修改《合同法》第92条的后合同义务规定,明确增加旧物回收为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内容,表述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从合同附随义务方面助力我国建立和完善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回收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