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的突破方向
然而,民法典合同编作为调整民事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是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和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领域,必须反映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才有生命力。
就调整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以使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来说,存在合同法之外的约束和合同法内在的约束两个方向。外在约束即通过环境立法的强制性规范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然后通过引致规范决定合同效力达到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效果,但这显然不是合同法本身的绿色化。发展合同制度的内在规则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绿色引导和约束才是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向,是民法典绿色化在合同编的反映。尽管存在上述困难,但是将绿色原则的要求转化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具体规则、合同制度运行和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内在动力并非不可能,这需要在合同基础理论、合同权利范围上进行拓展,重新认识和正确对待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各殊的构想模式。强调绝对意思自治的传统契约理论已经衰落,以交易理论为象征的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庄严殿堂轰然地崩塌了,合同理论的发展直接冲击着近现代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合同概念。历史地看,并不存在绝对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基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合同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被强调,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被扬弃和超越,再生的契约才具有现实的生命力。
基于社会视角的关系契约理论强调契约的源头是社会,不能只注意到个别性交易而忽视契约赖以存在的社会,“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契约”。基于社会整体的关系论视角下的契约,才能更好地融合合同的社会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供更加准确的定位和更加合理的保护。运用关系契约理论重新定位合同的功能和本质,才可以实现合同法规则的内在调整以反映民法社会化、绿色化的基本要求。
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式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