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合同及其基本规则
排污权是以对环境容量进行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财产权,碳排放虽然不被认为是排污行为,但是碳排放权性质上与排污权相同,本质上都是合法排放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碳的权利,而且二者都以政府的核定或者许可为前提,仅在排放物的种类上存在差异。排污权和碳排放权具有准物权属性,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活跃的交易市场,我国也已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推进
排污权交易试点, 基于二者的同质性可以统一于排放权概念之下。获得合法许可的排放权进入交易市场可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交易过程应当遵循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则,但由于交易标的不同于任何传统合同,排放权的计量、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都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我国目前采用地方立法或者政策文件方式规范排放权交易不利于排放权市场的发展,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专门规定排放权交易合同规则应对排放权交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落实绿色原则、提高环境容量使用效率实现绿色发展。
排放权合同具体规则的设计要基于排放权由政府许可、无物质实体等特殊性,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标的。作为交易标的的排放权是政府许可或者核定确定的排放特定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碳的权利。二是合同主体。排放权基于政府的许可或者核定,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都应当符合特定的许可条件。三是合同内容。出让方转移其合法拥有的排放权,受让方支付价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