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式
除了发挥行为准则功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之外,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和裁判准则功能意味着它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在实践中获得实质的落实,因此合同制度的绿色化理论上也存在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立法途径需要合同法条文的具体设计,当前的任务就是将相应的规则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是为规则引入;司法途径需要运用司法裁量权解释合同法规则,将绿色原则的要求反映为对合同当事人诉求的认可、支持或者反对,通过裁判结果实现对当事人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是为法律解释。
在《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在合同关系中落实环境保护的要求,规范和约束当事人行为以保证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例如可以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将环境公共利益的违反作为合同无效的条件。实践中,法律解释包括基本原则的解释也是填补法律漏洞、准确适用法律的保障,台湾地区民事司法的实践表明,实务判决受到解释学方法论的影响相当大。因此,通过对《民法总则》第9条的解释约束当事人的合同行为是确保绿色原则在合同法上实现的重要途径,甚至认为绿色原则在适用上只是应当植入到法律体系解释之中。诚实信用原则虽已落实为具体的民法制度,但是民事司法中仍可直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进行裁判。可以预见,即便在具体的绿色化合同法规则写入合同立法之后,法律解释仍不失为落实绿色原则的有效途径。
虽然不能否认通过基本原则解释实现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实践价值,但是合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不能主要依赖对绿色原则解释。首先,不管是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具体规则都可以也应当经由解释路径规范民事活动,绿色原则为《民法总则》所确认不能止步于通过解释发挥裁判准则功能,更应当发挥立法准则功能体现在具体民法制度上实现对民事活动的直接调整,否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写入《民法总则》的意义。其次,法律解释路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直接通过解释适用基本原则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损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诚实信用原则如此,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也出现了种种乱象。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主要还应当在民法规范未对具体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时发挥行为准则功能,例如公序良俗原则即应在穷尽效力待定行为规范和无效行为规范而无法救济之后再予以适用。民法法源中制定法的优越地位已经形成,具体行为规范才是规范和约束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式。
因此,规则引入的立法途径才是实现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式,即基于绿色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通过民法典合同编的具体制度设计实现合同制度的绿色化,确保绿色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实现。相对于基本原则,合同规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直接规范来源,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任意性规范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私人权益,更在于通过禁止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规范意思自治的范围和确定权益的边界。合同制度绿色化要通过发展合同的效力规则、履行规则、解释规则、附随义务规则、有名合同规则等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合同法的制度体系,确保绿色原则能够通过合同制度一般规则和有名合同规则的适用得以实现。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